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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遗嘱公证有效。 《公证法》 第五章公证效力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
1、当事人是可以公证生前遗嘱的。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公证机关,对于公民提起的合同、继承、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委托、声明、赠与、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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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者其他事务所作的一个个人的处理,并且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定的法律行为。如果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使没有也是有效的。但是,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以下的要件:一、遗嘱人须有遗嘱的能力;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的财产;五、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1、只要遗嘱合法,且见证人有效的情况下,遗嘱就是有效的。 2、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就是说立遗嘱是每一位合法公民的权利,题目中的父亲也不例外。但在法律上对遗嘱人也作了一定的限制条件: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那么,父亲是不是属于这两类人?这要视父亲立遗嘱时自身的身体状况而定,如果其身体状况已达到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不能正确进行意思表示的,则应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此时其不可以立遗嘱,立了的遗嘱也无效;如果其身体健康或只是一般的痴呆症,不影响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则其可以立遗嘱,所立遗嘱一般有效。当然,若老人身体有病症,其病症是否影响其行为能力,要有医学鉴定。以上则是关于生前立下遗嘱是否有效的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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