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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超市门口摔倒,超市有责任,但你自己也有责任,如果追究那很麻烦,要打官司,而且未毕你能赢,如果没伤到身体就算了...
顾客由于超市未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滑倒受伤的,责任由超市负责。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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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负有举证责任,顾客在超市消费,超市应当保障安全,如果超市无法证明是老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后果,超市应当承担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1、需要确认顾客自己在超市摔伤是否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界定超市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 3、超市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若顾客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应当履行作为的义务人未尽到合理适当的注意义务,说开了就是应当要做的工作没有做。本案中,周先生及其小孩到超市购物,超市作为经营者,理应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特别是对于水产区,超市应充分考虑地面容易湿滑的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比如保持地面干燥、设置警示标志等),但超市却忽视了其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疏忽了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构成了不作为侵权。 (2)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到人身损害。本案中,周先生小孩在超市购物时,由于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周先生的小孩在水产区滑倒受伤。 (3)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两者间的因果关系较为明显。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值得注意的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具体到本案中,只要超市未尽合理的注意、管理、安全监管义务,造成了顾客的损害,就可从顾客受损害的事实推定超市有过失,如果超市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应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反之,就推定过错成立,超市构成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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