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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合同的主合同,除标的、价款、支付、合同生效及修改等主要条款外,一般还应具备如下内容:1、说明收购项目合法性的法律依据。2、收购的先决条件...
股东权利包括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优先受让、认购新股权、退股权等。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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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合同的主合同,除标的、价款、支付、合同生效及修改等主要条款外,一般还应具备如下内容:1、说明收购项目合法性的法律依据。2、收购的先决条件条款。3、收购各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条款。4、收购标的资产评估。5、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6、确定转让条件。 7、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8、确定拟转让股权的当前价值。
公司收购方式:一、一般收购是指收购者(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者)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达到5%,达到5%后继续购买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但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超过30%。二、申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收购者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达到30%时,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行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票的要约收购。三、合同收购合同收购是指收购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合同转让股份,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收购。协议收购的股份是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特定股东的股份。在这家上市公司的分配改革之前,该股是非流通股,该上市公司股票分配改革后,该股是限制销售的流通股。四,间接收购间接收购是指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的收购。五,被动收购被动收购是指“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收购。
股权回购存在以下风险:1。不具备回购条件。《公司法》规定,公司只有在符合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奖励公司员工、合并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条件下,才能回购股份。二、回购程序缺陷。除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合并和分立决议持异议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回购股份,否则股份回购无效。与此同时,出相关决议外,为减资而收购或者股东要求收购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注销股份,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限制回购数量。法律对回购数量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公司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议,必须考虑现金流和债务承受能力,法律有特殊限制。如果回购给员工股份,回购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的股份必须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4、回购涉及内幕交易。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份,如果没有相应的信息披露规范,很容易导致少数内幕人士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机,获得非法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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