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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具有法定情形,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无论案件处理结果公正与否,都违反了程序公正的要求。、、等法律对包括人民陪审员在内的审判人员及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回避的,由人民法院院长作出决定。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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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其回避由院长决定。 2,按照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人们陪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人民陪审员具有法定情形,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无论案件处理结果公正与否,都违反了程序公正的要求。、、等法律对包括人民陪审员在内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还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原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于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在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也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此种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将“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均规定为启动再审程序法定情形之一。对于人民陪审员在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审理过程中,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即便是没有通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也可以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需要回避。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由此可见,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案件时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是需要回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因此,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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