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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应为股东。《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解散的,应当...
有限公司成立的清算组负责人由清算组在其成员中选拔。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因此清算组的负责人是公司股东。 破产宣告后,清算组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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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成立的清算组负责人由清算组在其成员中选拔。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因此清算组的负责人是公司股东。 破产宣告后,清算组是法院指定的专门组织,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人的财产。
公司解散未清算的,股东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的规定,公司因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清算责任是股东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公司规定这一制度的目的是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范围,保护股东,另一方面,根据权利义务的原则,也规定股东解散时及时清算的义务,防止股东滥用有限责任逃避资产和债务。
公司不清算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权利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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