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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清算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权利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损失、损坏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在损失范围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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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我国法定公司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co.,ltd或ltd.)和股份有限公司(co.,ltd.)
即使公司破产清算,股东责任仍然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 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 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有权申请公司清算。公司有法定情形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果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或故意拖延清算,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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