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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是否需要支付补偿?

2024-11-22
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情况: 1. 如果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无需用人单位批准,并可要求支付剩余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和办理离职手续等。 2. 如果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 3. 如果用人单位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提交辞职信走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38条,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并办理离职手续。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另外,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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