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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为据。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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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总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人员,其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二、工程出了质量问题,发包方和施工方对外负连带责任。 三、发包方和施工方按照过错程度对工程质量负责。各自的质量责任如下: 1.发包人的质量责任 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层面看,由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情形有: (1)发包方提供有缺陷的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出现缺陷是由于勘察、设计所提供的勘察数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存在缺陷引起的,首先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发包方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承包人的承包方式主要有包工包料、包清工,以及原则上是包工包料,但部分主要材料由发包人提供等方式。 (3)肢解发包建设工程。《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因此,如果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肢解分包,并因肢解分包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则由发包人自己承担。 (4)直接指定分包人或指定专业分包。法律对承包人进行分包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主体结构工程不得分包等,这一切都是从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目的出发的 2.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从施工承包合同层面看,由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情形有: (l)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施工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发包人特定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而表达这种特定要求的方式主要是以工程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来体现的,所以,承包人按图施工是施工承包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 (2)未按相关约定,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如果采用的是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进行采购并对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合格才能使用。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承包人也应当进行检验。 (3)未按相关约定,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如果由于承包人没有履行该义务,使用了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存在瑕疵,理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二)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本单位的管理人员;(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四)自行采购、供应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监管。
1、承包人可以提前6个月,通知发包方解除合同,交回土地。2、发包人不得解除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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