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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重大经济损失的规定标准是:特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较大经济损失: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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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车损险保额的方式有三种:(1)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额,这个购置价是指市场上投保当时同种车型的价格加上购置费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保险公司认为是足额投保,出险时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 (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额,实际价值是指用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虽然可以少交一些保费,但是从保险上讲属于不足额投保。在出险时,要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不赔的比例往往会多于省去的那部分保费。)(3)是一种比较灵活变通的办法: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是一种比较灵活变通的办法,这种投保方式通常发生在稀有车型或罚没车辆身上。因为稀有车型象老爷车的价格在市场上往往没有比对性,价值又比较高,而罚没车辆的买价往往过低。这两种车的保险金额都不好确定。所以需要采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的方式。)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确定投保金额不但不能过低,同样也不能过高,否则就是超额投保,《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劳动法并没有确切定义造成多少金额损失才算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具体情况应根据公司规定来进一步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其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里的赔偿额有两种计算方法,即权利人的所失与侵权人的所得。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查封了超出其债权二倍财产构成超标的额保全,债务人有权利提出异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其中,认定是否超标的额查封,需要考虑主债权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同时对于查封的不动产尚需考虑不动产上是否有其他影响债权实现的权利。一般情况下,问题中提到的那个情况不会发生,法院不会因为30万的债权而去查封拍卖200万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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