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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同级医疗机构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技术能力等方面展开有管理的竞争,对部分类别的医疗机构可实行分等评定。...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本办法参加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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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卫生院、县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站、卫生站等的评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的,应当向原设置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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