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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卫生院、县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站、卫生站等的评审由县级卫生行政...
为使同级医疗机构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技术能力等方面展开有管理的竞争,对部分类别的医疗机构可实行分等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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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院务公开,接受职工、患者的监督,促进科学民主管理。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卫生部和省级(含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为计算机软件评审单位,按照下述分工对不同类型的医用计算机软件进行评审: 1.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软件,应由卫生部计算机领导小组主持评审,评审通过,方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推广应用的软件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卫生主管部门主持评审; 3.单位内部使用的软件,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主持评审。评审后的软件应及时报部计算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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