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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
1、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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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员接受司法机构委托,从事委托申请事项的司法鉴定的非诉讼事件鉴定的受托从行业规定开始。(一)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构、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可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如果(1)符合受理条件,可以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如果不能立即决定受理,必须向委托人发行《司法鉴定委托资料的收据》,从收到委托资料之日起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3)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受理,必须返还鉴定资料,向委托人说明理由(4)对于受理资料的司法鉴定机构从7天开始受理的文件是否受理。3、初次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由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两人进行。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0条规定的,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退回委托书。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1条规定的,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件是原鉴定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资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5、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还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担重新鉴定的事项。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重新鉴定:(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超过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执行类别进行鉴定的;(2)发送鉴定的材料虚假或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仪器设备不当,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避免,不可避免的;(6)原司法鉴定人员因错误发行鉴定结论的;6、复查鉴定结论有异议,其他鉴定资质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鉴定。复核鉴定除了需要提交鉴定资料外,还需要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件。7、司法鉴定文件的发行司法鉴定人员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必须发行司法鉴定文件。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件的制作应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件原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给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按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1、可以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2、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3、搜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果有效的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如果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结论缺乏真实性,可以积极搜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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