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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分公司有效,从成立之初就决定了总公司对分公司有支配权,所以总公司可以代替分公司签订合同。但一般情况下,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合同...
分公司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分公司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只要在其经营范围内,或者虽然超出经营范围但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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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意思表示真实等条件时,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领取了营业执照,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总公司追认,得到总公司追认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就变为有效合同。分公司没有得到总公司的代理权、超越总公司授权的范围或者代理权被终止、被限制后,仍然对外订立合同,善意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该合同有效。
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的经营合同有效。未经总公司授权或超过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经总公司批准后有效。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是真实的;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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