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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合同签订的主体是谁。分公司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意见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签订合同。此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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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将企业之间的贷款纳入民间借贷范畴,受法律保护。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一直将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排除在民间贷款之外。但参与企业借贷的主体,有的是出于自身的资金需求,有的是出于借贷赚取利润。前者是普通企业借贷行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只要适度控制借贷程度和规模。后者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企业间借贷,风险大,投机性强。出现问题后,对国家整体经济秩序影响很大。在规范时,应注意以下三点:(1)贷款是否为企业自有资金。如果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转贷给其他企业牟利,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员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贷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类企业之间的贷款应当视为无效。(2)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用于犯罪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也应当认定为无效。(3)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企业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视为无效。
分公司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分公司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只要在其经营范围内,或者虽然超出经营范围但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关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回答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由此可见,企业之间的借贷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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