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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可以签订质押合同,确定分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时是否申请营业执照。分公司申请营业执照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未申请营业执照的,不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
分公司跟总公司可以签合同。总公司和分公司签订合同的前提是分公司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分公司能够有营业执照,能够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如果没有营业执照,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自己不能与自己签订合同。
1、分支机构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法律后果及纠纷后诉讼主体问题1、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A.合同效力:分支机构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支机构签订的合同而被认定无效。当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第三方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者在合同未履行之前要求公司进行认可。此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者由分公司与公司承担。法律依据:由于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不完全独立,责任能力不完整,一般由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组织,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便于执行,第三方可以将公司和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2、无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A.分支机构在未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是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其签订的合同依据有关法律(《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是无效的。B.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设立其公司承担。但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C.诉讼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属于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必须有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合同当事人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以选择公司作为被告或分支机构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前不知道分支机构是否有营业执照)。2、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1、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依据《劳动法》,在中国境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被视为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劳动法》没有限制用人单位必须是法人。分支机构只对经营范围和资格有限制,但没有限制不能雇佣劳动者。因此,只要分支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条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合格,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有效合同。也就是说,分公司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分支机构劳动法中享有和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2、无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无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因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而无效(实际上是因为用人单位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但劳动合同的无效不影响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劳动法义务。劳动者支付劳动的,分公司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承担社会保险义务。劳动者工伤的,分公司还应当承担《工伤保险条例》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但以上仅限于理论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劳动法用人单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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