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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以下几类: 1、离婚案件中的原、被告。 2、抚养、赡养等案件中负有义务的当事人。 3、其他案...
债务人不一定要到庭,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离婚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抚养、赡养案件中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其他案件中不到庭无法查清案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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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但需要通知债权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严格地讲,这并非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 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人不是必须出庭的当事人。 必须出庭的当事人有以下几类: 一、离婚案件的原被告。 二、抚养、赡养等案件中有义务的当事人。 3、在其他案件中,未出庭无法查明案件的被告。
代位权诉讼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出庭,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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