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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执行人员组织当事人协商,尽可能通过协商一致使执行内容明确; 2、以函询形式征求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承办人及其合议庭成员...
超过2年的申请期限,无法申请执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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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有延长申请执行期限的内容,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同时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因此,按照新的民事诉讼法,你申请执行并未超过期限。但由于新法于2008年4月1日才正式实施,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你已经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限。你提出的问题涉及新旧民事诉讼法的衔接,应如何解决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具体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本条文来理解,申请执行的期间可以发生中止、中断,而非除斥期间。而且该条明确提出申请执行时效的概念,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申请执行时效对当事人产生的权利范围,与诉讼时效制度对当事人产生的权利范围应该属于同样的权利范围。这一权利范围最主要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时效抗辩。如果案件当事人没有自己提出时效抗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是不能主动适用时效抗辩的,也不能对时效抗辩进行释明的,在法律上时效抗辩视为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假如在案件的审理或执行当中,当事人没有提出这一抗辩,法律即视为当事人自己放弃这一权利。 此外,假如法院在立案审查期间对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期间是否发生中止、中断进行审查,那么法律规定的七天立案审查期远远不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根本没有办法彻底查清事实。因此,对某信用社的申请,法院应直接立案执行而不应审查,如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已过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法院可以终结本案。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不论是涉外仲裁,是国内仲裁,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事项进行裁决,裁决无效。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超过部分无效。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系伪造的。 5、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仲裁裁决后不服怎么办 1、申请撤销裁决。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整理的内容可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是:应该在一年之内提起,超过了这个阶段便没有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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