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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抬头为船名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和财务报销。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
无效的,提升船名的发票,不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扣除税金,出口退税和财务清算。执行管理和处罚规定。日常检查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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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发[2020]80号)规定:抬头为船名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和财务报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0]80号)规定: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此,抬头为船名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发票违法行为的,应当作为降级纳税信用等级的依据,并记录在失信信息数据库中,供社会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行2008号)规定,委托人提高船名的发票,不允许纳税人在税前扣除、扣除税金、出口退税和财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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