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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天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伙伴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一、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以下事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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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清算程序如下: 一、进行清算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 二、清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财产清偿顺序: 支付清算费用、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四、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指合伙企业清算条件成就时,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途径、手段、方法。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一、清算程序的发生,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开始: 1、全体合伙人组织清算; 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合伙人组织清算; 3、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第三人组织清算; 4、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组织清算。二、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三、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四、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章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的清算程序如下: 一、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二、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三、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四、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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