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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清算后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2020-09-26 42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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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合伙企业清算后的财产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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