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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向单位所在地人社局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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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机构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业病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二、申办条件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三、申请材料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2、工伤认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3、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四、办事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依法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在面见工伤人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五、办理期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六、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地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劳动能力的初步鉴定和复查。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步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二、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报告、光片等诊疗资料复印件;三、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材料。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后20日内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工伤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对初次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1.具体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鉴定时间以及鉴定地点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并通知工伤职工。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的,而不是某家医院进行鉴定。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有医疗卫生专家库,每逢鉴定时,会随机从医疗卫生专家库抽取专家为工伤职工进行鉴定。或许鉴定的场所会安排在某家医院,但参加鉴定的医疗专家是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而不是该家医院的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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