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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品费,壹万以下金额,收费100人民币...
购买办公用品,销售方属于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归国税管辖,所以购买办公用品收到的发票是国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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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的企业对于购买办公用品应该有货物明细表及仓库验收单;,在发票开具当中,有些不诚信的商家开具不实的发票,今后,任何货品都无法开出笼统的"办公用品"名称发票,因为开具发票时,即使要开"办公用品"发票,也必须要选择"办公用品"目录下的子目录内货物具体名称,这是税局早已明文规定禁止和检查的要点。”上海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补充道,“新系统编码改变了原先的仅有数字、没有汉字的状况,将来,发票开具有编码可循,这些编码都是固定的,如办公用品类别里有标准化的货物名称的表述,即具体的办公用品名称及功能,今后,企业购进的货物和出售的货物通过编码可比对,若进的是其他消费品,开具"办公用品"类别下的货物名称,编码马上就会显示不匹配,税局是不允许。
是可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而购买办公用品不属于以上情况,进项税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因此,如果购进的商品不属于文件所列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将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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