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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特征:与一般承揽合同相比较有如下四...
1、劳务分包是总承包合同的从合同,是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为前提唯一要件的,没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没有劳务分包合同。 2、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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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应支付的合同价款,工程款包括哪些内容?根据支付阶段的不同,工程款通常可以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量保证金。首先,预付款是指发包人在开工前应预付给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包括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建设临时设施和组织施工队伍进场。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其次,进度款是指发包人在施工期间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格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一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二是按已完工程量分期付款;三是按阶段和期间混合支付。最后,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是指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后,除质量保证金外,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量保证金和付款金额。支付竣工结算款的前提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和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和支付。也就是说,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工程,年末进行工程盘点,进行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和支付。也就是说,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又称“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是指中国民法典上的概念。施工单位(承包方)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发包方完成一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而建设单位(发包方)及时验收工程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基本建设承揽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下列特点: 1、合同标的是基本建设工作,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以及与此有关的勘探、设计等工作。基本建设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的再生产,包括扩大再生产和部分简单再生产,如工业、矿产、交通、水利、文教、卫生、住宅等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等。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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