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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三项: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中国行政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我们称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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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要说行政复议的审查内容是什么的规定,注意: 1.公民法人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时,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定不合法时,可以要求复议机关连同该规定一并审查. 2.只能附带审查,不能单独要求对这些规定审查. 3.只能对规章以下的进行附带审查,就是各种规定命令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不得附带审查。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实际上,这一程序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内部纠错机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的,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民告官”),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行政复议程序更加灵活、便捷:第一,范围宽。绝大多数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而且行政机关的行政规定也可以同时申请附带审查。第二,标准严。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审查其是否合理,对于虽然合法但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第三,期限短。按照规定,复议机关必须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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