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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
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认定职工伤亡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应当以法定职权部门或者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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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规定如下: 1、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费率。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和行业特点,确定农民工较为集中行业的费率标准和具体缴费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省规定如下: 1、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费率。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和行业特点,确定农民工较为集中行业的费率标准和具体缴费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如下:1。工伤保险费按照支定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和行业特点,确定农民工集中行业的费率标准和具体缴费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2、工伤保险基金由以下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利息;(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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