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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依照《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各选区对于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要如实汇总上报,不得任意调换或者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按选区以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向选民公布。选区要把代表候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向各选民小组介绍。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进行讨论、协商。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差额比例的,一般将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姓氏笔划顺序排列,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的,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进行讨论、协商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在预选前,由选举委员会发布预选公告,告知选民预选的时间、方法、程序等事项。预选可以由选举委员会组织,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组织。预选可以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但参加预选的选民人数不得少于选区选民总数的三分之一。预选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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