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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城区和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或者外地的机关和企业事...
下列人员应当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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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应当重新核对原选区的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并予以公布。经过选区选民民主协商后确定补选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以前向该选区的选民公布。
驻在乡、镇的属于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驻在乡、镇的县级机关以及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也参加所在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和市辖区所属的企业事业组织,驻地在外县或者邻近市辖区的,其人员只参加所属县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所在县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城市中属于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下属机构的人员,分驻在市区不同行政区域的,参加驻地选区的选举,或者参加主管单位所在地选区的选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各类开发区内的人员,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有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商定。县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各类开发区内的人员,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傻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后,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当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病发的,不行使选举权利。患有急性传染病正在住院治疗的选民,可以由选区委托专业医务人员负责组织选举工作。外出人员在选民登记截止时间前无法取得联系的,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提出,并经县级选举委员会认可后,可以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如果选举日前取得联系的,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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