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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村村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2021-10-25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那块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称年产值)计算。征用耕地按年产值4~6倍补偿的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年产值2~3倍补偿的征用无收益的其他土地按相邻耕地标准的50%补偿。被征用土地有青苗的,可不可以清除。确实需要清除的,必须得到同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支付青苗补偿费。已经种植的,按季度产值的50%补偿的生长期,按季度产值的70%补偿的成熟期,按季度产值补偿。

相关法规

《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称年产值)计算。征用耕地按年产值四至六倍补偿;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年产值二至三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其相邻耕地标准的50%补偿。 被征用土地年产值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 第十六条 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确定:(一)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二亩以上的,为该地年产值的三倍;(二)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二亩以下的,为该地年产值的五倍;(三)人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一亩以下的,为该地年产值的七倍;(四)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上五分以下的,为该地年产值的八倍;(五)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下的,为该地年产值的十倍。 第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被安置的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十八条 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不得铲除。确需铲除的,必须经同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支付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当季产值的50%补偿;在生长期的,按当季产值的70%补偿;在成熟期的,按当季产值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是整片林地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被征用土地上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为:幼龄树,按栽种投资的二至五倍补偿;中龄、成熟树木,以出材量按国家规定价格补偿;有收益的经济树木,按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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