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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别

2023-07-26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别主要在于事故调查和事故的严重性等方面,具体的区别为: 1、适用事故严重性不同。案情简单、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受轻微伤的轻微、一般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的; 可适用简易程序;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及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需要使用一般程序。 2、调查的警员要求不同。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警员进行调查;而一般程序调查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3、处理方式不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一般程序需要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 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签名盖章; (五)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签名盖章; (五)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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