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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变更学籍身份证号码申请表(格式见附表)”。 (2)学生所在的学院(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和学校依次把关,对照有关档案材料,审查学生的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翔实,进一步审查学生的入学资格,杜绝冒名顶替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 (3)经学校审查确认无疑后,一般应提供下述材料,报省厅高教处审核批准。①高等学校学生变更学籍身份证号码申请表,一式两份;②学生本人身份的真实性声明(要求见附录),一式两份;③高考所在地招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名错误)或地方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错误,用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编号更正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④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有关注册信息,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修改,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办理转学(借读)手续的有关规定1.初中学生在毕业学年下学期,高中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不办理转学手续;在一个区的范围内,不办理初中转学手续;在市区或一个县(市)范围内,不办理高中转学手续。2.户口,无特殊原因,在外地借读,学籍由外地转回者,原则上不办理高中转学手续。3.因特殊情况,在外地借读,要求转回学习者,必须带家长工作单位出具的借读原因证明、转学证、学籍档案、簿,经审查符合转学条件的,分到缺额学校。4.因父母调郑工作,要求转郑学习者,必须带转学证、学籍档案、户口簿(或家长调令、家长单位出具的住所证明),经审查符合转学条件的,分到缺额学校。5.非本市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在我市借读: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其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父母双方系支援边疆建设者。学生应持有关证件到市教育局办理借读手续。6.凡要求借读的学生,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材料及复印件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在核准班级有余额的前提下,经审查合格后,将借读生统一登记造册,报经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接收借读生。
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和转学条件。 也就是说,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前提条件。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原来已建学籍的,应通过学籍系统为其转接学籍;原来没建学籍的,应通过查重程序后为其新建学籍。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时,可根据家长要求先通过线下流程办理转学,线下流程完成后,学生即视为在校生,之后再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电子学籍档案转接,实现“人籍一致”,最终审核以学籍系统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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