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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什么样的档案,都不能保存在档案本人手中,这是国家政策不允许的。如找不到工作,可先将学籍档案挂入当地人才交流市场。如果找到工作,可以把档案交给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如果没有权限,也可以让公司代理公司所在地的公安系统,办理集体户口。学籍档案应放在户籍所在地的区或县人才交流中心。如此被新的工作单位录取时,他们可以直接从那里调取档案。
办理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变更学籍身份证号码申请表(格式见附表)”。 (2)学生所在的学院(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和学校依次把关,对照有关档案材料,审查学生的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翔实,进一步审查学生的入学资格,杜绝冒名顶替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 (3)经学校审查确认无疑后,一般应提供下述材料,报省厅高教处审核批准。①高等学校学生变更学籍身份证号码申请表,一式两份;②学生本人身份的真实性声明(要求见附录),一式两份;③高考所在地招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名错误)或地方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错误,用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编号更正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④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有关注册信息,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修改,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姓名变更了,没有转学就不涉及学籍问题。只要找到孩子所在学校的相关部门提供改名的资料,学校有义务在相应的资料里进行必要的变更和记载、注释。如果涉及到转学等需要变更学籍的事项,则应在原来所在学校办完所有变更手续后再进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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