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义务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规定,学校、...
义务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规定,学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陈老师教学中的体罚行为,其实质是教师的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的一种表现,每一次体罚都会对学生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种心灵伤害是永久的,很难愈合的,有时甚至是无法愈合的。
教师体罚学生应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各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安抚学生情绪;公安机关涉及调查的学校应当予以协助,并酌情对教师处以15天以下拘留和罚款;体罚学生造成轻伤以上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教师的刑事责任。
体罚的含义:体罚是用罚站、罚跪、罚跑圈、打手心等方式来伤害学生身体或心灵的行为,体罚是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式。教师用体罚的方法来处理违反纪律的同学也应称为体罚。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1、罚抄: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4、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5、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6、敲教鞭,甩东西。7、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1人已浏览
1,126人已浏览
1,506人已浏览
4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