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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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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是不需要派员出庭的。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点,庭审可以省略一些环节。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根据我国《》第15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上是简易程序适用的积极条件,简易程序还存在消极条件,即不得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以下五种情况不可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第一类,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第二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第三类,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第四类,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第五类,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第六类,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第七类,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我们知道,只有那些案件较为简单的情形,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只有在出现满足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时,司法机关才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的方式审理民事案件,否则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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