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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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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如下:1。刑事案件犯罪事实仍不清楚,证据不足;2、被告人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有异议。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立审理:(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简易程序;(2)告知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人民法院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1)用简易程序:(1)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公诉案件的被告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3)更复杂的共同犯罪;辩护人是无罪的;(4)被告是聋哑人;(5)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2)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3)更复杂的共同犯罪;(4)被告人是盲人;(5)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这样理解也不算错,但应该倒过来说,实际上,是因为案情简单,要判刑很轻,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r《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r(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r(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r(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r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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