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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资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医疗费用,职工社会医疗...
符合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应当在三个月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连续缴费不满六个月(以下称等待期)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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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滚存积累,超支不补,可以按照规定继承。参保人离开本市,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新的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滚存积累,超支不补,可以按照规定继承。参保人离开本市,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新的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建立门诊统筹保障制度,实行定点签约、限额管理。参保人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支付比例为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120元;(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5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720元;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及少年儿童支付比例为4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300元;大学生支付比例为70%,暂不设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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