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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抢救费用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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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第二十一条给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和赔偿原则,保障范围包括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车人员,包括本车驾驶人和车上乘客。交强险保险责任的限额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分别在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下进行赔偿;另一种是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分别在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下进行赔偿。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划定的“垫付”任务包括四个层面意思:一是垫付的主体是保险公司;二是垫付的工具是医院,即保险公司法定垫付任务的指向是救治受害人的医院;三是垫付的缘由是基于第三人即受害人的好处;四是垫付的念头是实时最大限度地急救受害人的生命康健,不至于因救治用度缺乏保障而延误、拖延急救机缘,使受害人的生命康健受到威胁。本条划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其立法来由是: 1、法律的代价追求的根基要求,维护、实现社会的公正公理是法律的永恒代价追求,使遵法者依法受到掩护,违法者(此处“违法”指广义的,包括违背社会公德、社会民众好处等)必需接管法律制裁; 2、自责自负的法律原则详细要求,该条划定的三种气象都反应了无邪车的驾驶人或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存在过失,乃至严峻过失,因其过失造成的侵害效果最终理应由其本身包袱。如不赋予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势必导出法律对上述三种气象违法举动(指广义违法同上文)的放任,该法岂不是恶法,有悖于法律的本质和成果。本条第二款的划定更进一步佐证了《阶梯交通安详法》和《交强险条例》以工资本,关爱生命康健的立法精力。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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