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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为本企业三个月平均工资发给,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给,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干部,其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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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丧葬费法定标准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标准(法定标准为两万五千元),死亡赔偿金如果死者不到六十岁的,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年计(两标准现在每年分别为23236元和6143元,超过60岁每超过一岁减少一年,最少按五年计),其他的费用视情况酌情计。因词者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程序复杂,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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