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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要具有如下条件: 1、施工的地点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等有人通行处; 2、须是进行坑井等地下施工;...
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如下: 1、害虫是饲养的动物。 2、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 3、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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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对在此地通行的人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如果施工人不进行特别的标志提醒,往往《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对在此地通行的人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如果施工人不进行特别的标志提醒,往往会使通行人遭受伤害。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施工人未尽警示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公共场所因为其特殊性,出入人员的广泛性,在这些场合施工,具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险的可能。 2.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这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施工人没有履行法定的警示,是导致侵权行为的根本原因。 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遭受损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但不包括施工人员自身受到的伤害,后者应通过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法律加以调整,而不应适用特殊侵权行为法。 4.施工人有过错。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尽法定警示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否则就应认定其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5.有因果关系。是说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作为,是产生损害后果的原因。
侵权行为地通常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行为地,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所在地。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两者相一致,均在同一地点。但也存在两地不一致时,针对该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三处管辖人民法院,即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由于这类施工行为是在公共场所、道路等地方进行,稍有不慎就可能致人以损害,故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对这类行为致人损害予以特殊规定,对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在确定责任时,行为人如能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设置了明显的标志,主观上没有过错,就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实施了地面施工行为这里所称的地面施工行为有其特定含义,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行为,非上述情况下的地面施工行为,不能适用此外所称的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相关规定。 2.行为人未尽安全保护措施一般情况下,在公共场所、道路等地施工,施工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其他必要安全措施,以保证行人的安全,如在施工场地设置护栏,晚上设置红灯等。施工人未尽此种义务致人损害,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3.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如有的人跌入施工场所而受伤,有的车辆跌入施工场所而受损等。 4.地面施工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的地面施工行为所造成。地面施工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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