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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在重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地点有哪些规定

2022-02-09
按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地点参加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庆市各地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工伤职工按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并提交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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