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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项保护耕地法律制度。它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多少,就必须开垦多少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交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以及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二)侵占或者损害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设施; (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1.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2.发包方有权制止,要求赔偿损失,但无权收回。 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而建设用地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包括建设住宅、公用设施等永久性、长期性建筑。 李某从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承包了耕地,应用于农业生产。其则作为承包方,应当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这是李某作为承包方应尽的义务。《土地承包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的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因此李某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的行为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化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经营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因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承包经营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李某的行为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6种非建设用地: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出台后,以上6种非建设用地不可建房,否则将不予承认房屋所有权,甚至强制拆迁,并且不给补偿,严重者还要罚款。当然,如果是政府批准了,是可以按规定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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