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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一、法律意见:已经行政复议后可以信访吗这个按实际情况,对行政复议,属于《信访条例》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申请保全。 二、相关规定《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信访是我国各类各级行政机关接受和处理人民群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法定渠道,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特色。 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存在的“对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误解(始作俑者是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两个批复)和信访事项“暗箱操作”的处理模式,致使信访不仅没有成为行政机关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呼声、有效解决人民群众诉求的法律途径,反而成为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互相推诿、推卸职责的手段和行政机关规避公开监督、司法监督的“避风港”。各级政府、各类行政机关往往对一些本该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申请、行政投诉事项,按照一般的信访事项处理,作出一般的信访答复意见,信访人不服的只能按照信访程序要求复查、复核,接受上级行政机关“闭门造车”、“一手遮天”、“一家独裁”式的暗箱处理,合法正当的诉求很难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和满足。于是,信访成了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忽悠老百姓的手段,因此衍生了诸如“越级信访”、“非法上访”、“暴力拦截上访”等信访怪胎,给我国社会制造了许多不安定因素,每年浪费了国家巨额的“维稳经费”。因此,探索信访争议合法、有效的解决方式,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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