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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答复是信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信访人反映情况作出的解释、答复,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不符合具体行政行...
信访机构对信访人进行答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规制范围,不能够进行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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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回避申请权。回避申请权是为确保信访事项办理的公正性,而赋予信访人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回避的权利。当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与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时,信访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要求该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事项处理。 其三,要求保密权。要求保密权,旨在保护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为去除信访人的后顾之忧,条例赋予了信访人要求保密的权利,为信访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真实姓名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四,申请复查复核权。申请复查、复核权,是指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信访审查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审查意见的,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当事人不接受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
一种情况是信访局的《信访答复意见》、《复查意见》改变了原行政机关的决定,造成了对信访人新的权益侵害,信访事项又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信访局就可以成为复议的被申请人。第二种情况是,信访局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置之不理,应该书面答复而不答复,超过《信访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信访事项又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就构成行政不作为,也可以成为复议中的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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