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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证据(3)证人证言(4)受害者陈述(5)嫌疑...
(1)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2)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否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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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律师可以在办公日随时会见嫌疑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定罪的依据来源于法庭调查后最终接受的证据。那么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分类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了这一点,包括八种证据:第一种是物证,第二种是书证,第三种是证人证言,第四种是被害人陈述,第五种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第六种是鉴定意见,第七种是勘验、检查、鉴定和侦查实验,第八种是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权属证据。该当事人是该权利的拥有者,目的在于证明商标权的归属。 2、侵权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或正在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例如,被告的促销宣传材料、被告的产品样品或照片、被告的产品销售合同等等。 3、损害赔偿证据。在商标侵权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应当提交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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