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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事实和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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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号院号楼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的一个司机,后被丁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本人或汇到了丁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理律师: 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2、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差额1500元/月×35月=52500元(2013年11月-2016年9月)。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920元/月× 3.5(年)×2(倍)=94500元(2013年8月-2016年9月)。 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休息日(周六)加班工资:13500元/月÷21.75天×200%×(52天/年×2年)=129103元。 5、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作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3500元/月÷21.75天×(5天/年×3年)×300%=27931元(2013年8月-2016年9月); 6、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违法乱罚款1850元; 7、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克扣工资,2016年6月份工资7800元,7月份工资10000元,8月份工资13500元,9月份工资4295元,合计35595元。8、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5年年终奖金13500元,2016年1-9月年终奖金10125元,合计23625元; 9、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2015年7、8、9月份已经代扣但没有代缴给东莞地方税务局的个人所得税3881.16元。 10、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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