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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隐瞒病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双方是否有举证责任

2022-03-04
应聘时由要求的,劳动者隐瞒病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招用简章或者录用表上明示,劳动者某些疾病应当如实填报或者相告,劳动者隐瞒了病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一)项所指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愿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五)项规定解除合同。对此,用人单位具有举证责任。反之,不属于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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