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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土地使用的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条件,当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南沙新区...
南沙新区内涉港澳、国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依法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管辖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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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法编制南沙新区规划,并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南沙新区的土地利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监测机制,实行与现代产业相适应的差别化供地模式,创新土地利用管理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产业、住宅、公共设施等各类用地,形成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三)产业用地应当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四)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律、法规和南沙新区城乡规划、南沙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南沙新区轨道交通、快速公路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按照满足南沙新区发展实际需要的要求,组织建设南沙新区与市中心城区之间的快速直达交通干线,完善南沙新区及其与市中心城区之间的交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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