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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不可以再判缓刑。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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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判决尚未生效,不能将在此期间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认定为判决生效后执行期间的行为。也就是说,宣告缓刑的判决并未生效,当然这一期间就不是缓刑考验期。既然在判决生效前,出现了新的证据,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在新证据的基础上进入再审程序,依据新的证据重新评估缓刑适用条件,作出新的裁判。刑法第72条规定了缓刑适用的条件,其中实质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因犯盗窃罪被作出宣告缓刑判决的被告人在上诉期内再次盗窃的,虽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但是其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倾向非常明显,应属于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对于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而适用缓刑的,审判机关显然应当予以纠正。因此,法院应当依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纠正缓刑适用错误。
缓刑原审判决一般是无法立即进行上诉撤销的。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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