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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的司法特征有哪些

2023-02-07
1、审判的独立性。审判权必须独立行使,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2、审判的中立性。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严守中立,偏向任何一方都会使审判失去其本来的意义,损伤司法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3、审判的抗辩性。作为案件信息掌握者的双方当事人,各自积极而充分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主张,反驳对方的立论,使法官的裁判真正地“以事实为根据”。 4、审判的亲历性。审判是一种个人化色彩浓重的活动,它的直接言辞原则、辩论原则讲求的是判断者的亲历性。 5、审判的公开性。通过公开审判,将审判活置于广大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监督之下。 6、审判的程序公正性。司法公正包含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层含义,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7、审判的法律真实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 8、审判的权力分治性。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分权制衡是一切权力运作应遵循的规律。 9、审判的被动性。案件和争议的存在是审判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没有争议,审判权不能主动行使。 10、审判的及时性。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取最大的社会功能,这是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价值和追求。 11、审判的职业性。在审判的过程中,法官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进行推理和判断,以确定争议的性质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12、审判的终局性。审判权权威性的另一个体现就是法官地位超然和至高无上。 13、审判的适应性。审判的职能作用的强弱、案件数量的多少,是取决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和法治化水平。 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如果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得主动行使该项权利,而辩护权则是贯穿与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这是当事人的一项不可剥夺的诉讼权利,在进行辩护时,辩护人是可以使用本民族的文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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