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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
1、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作物的,其套种或间种的青苗补偿标准由市县政府实施征地时按照实际情况与产权人协商确定。2、本标准中的青苗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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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新建东海岛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湛国土资(利用)〔2014〕453号)和《关于印发新建东海岛铁路项目拆迁房屋及特殊青苗附着物补偿补充方案的通知》(湛国土资(利用)〔2014〕494号)执行。
1、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统一的标准。2、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3、本标准中青苗补偿标准测算基准日为2014年1月1日。因征地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本标准中青苗补偿标准的,市县政府应按程序重新组织测算,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很多地区都征收农民的土地来建设城市化楼盘,那么对于被征收土地的人们,就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土地的价格还要补偿土地上附作物的价值,那么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来为大家整理编辑。为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公布实施的通知》(津国土房资同时废止。1、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3、本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天津市常见类别和规格,确定的补偿额是重置成本价或市场价。实际执行时,若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一致或类似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不一致或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各区县可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4、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可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5、对于自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起抢栽、抢种或者抢建的地上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6、本标准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7、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2)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导致很多农民的土地被征收,扩充道路或者盖建楼盘,那么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就必须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一定的土地补偿,在种植季节,土地上还有农作物还有附着物,对此国家也有相关规定,那么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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