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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量刑时会有所区别的。 2.对于盗窃犯罪案件,如果罪犯盗窃所得赃物没有进行销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公安机关会将赃物发还给被害人,相对于因罪犯已经销赃的情况而言,其盗窃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违害性相对较小,法院在量刑时也会适当从轻处罚,所处的刑罚也会比没有退赃情况下的刑罚较轻。 3.如果罪犯虽然进行了销赃,但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法院在量刑时民会适当从轻处罚。
不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大量公私财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产的行为。赃物销售构成我国刑法中的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洗钱罪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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